一、案件来源
根据稽查局工作计划安排,我们于2006年5月19日至5月20日对湖北东联集团汽车部件厂2005年履行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企业基本情况
该公司位于洪湖市万全镇,是加工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有员工150人,法人代表赵光汉,财务负责人谢俊荣,开户银行是洪湖市农行峰口分理处,帐号:874001160,2005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8042440.97元,销项税额30672150.10元,进项税额2340117.03元,应纳增值税727098.07元,已纳增值税718080.89元,期末未缴税额9017.18元。
三、调查取证过程及违法事实
根据专项检查的安排,我们检查小组持《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于2006年5月19日对该纳税人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对该企业的总帐、明细帐、记帐凭证的全查法,并未见其有什么问题,并对该企业的记帐会计进行了询问,并让其打开了保险柜,拿到了一些进出明细材料帐,也没有发现问题,难道真的没有什么问题,还是有什么没有查到位呢?我们又改变检查方向,从其进项进行了检查,结果发现该企业2005年度将企业赔付的三包费用计提了进项税金,造成了多抵扣进项税金22275.36元的事实。
四、处理依据及意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企业应补缴增值税22275.36元,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处以0.5倍罚款11137.68元。
五、少缴或不缴税款责任分析
检查人员认为该单位存在上述问题主要是由于账务人员对税法知识学习不够,没有及时进行更正,从而造成少缴税款,以上造成少缴税款的原因在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