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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宜皮件有限公司高报出口骗税案案例分析

日期:2006-12-26 00:00:00 作者:来源:BGS【选择字号:

200311月至20045月,通过协查税务总局和公安部903”案,湖北省洪湖市国家税务局和公安局联手侦破了该市新宜皮件有限公司采取虚增进项、高报货物价值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一案。此案的成功告破,有力地支持了903”案的全线侦破,狠狠地打击了出口退税领域的违法行为。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3年11月18,湖北省洪湖市国税局稽查局与公安经侦大队同时收到总局稽查局与公安部经侦局联合下发的协查函。协查内容是湖北省洪湖市新宜皮件有限公司涉嫌给“903”
案犯罪嫌疑人苏立胜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金额109万元。903”案的案由是这样的:200393,根据群众举报,福州市国税局稽查局与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侦办福胜安全用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苏立胜骗取出口退税案,代号903”。经初步侦查,苏立胜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亿元,骗取出口退税2467万元。
   
(二)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洪湖市新宜皮件有限公司是2002年初政府引进的合资企业,其形式上是由洪湖市新滩镇镇办企业——洪湖市新兴皮件厂与港商林志景共同筹资30万美金合资创立。后经查明,该企业真实背景是由湖北省嘉鱼县顺昌皮件有限公司买断洪湖市新兴皮件厂后与903”案主犯苏立胜所属的福胜安全用品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其中福胜公司出资9万美金,占30%股份。公司法人代表由嘉鱼顺昌公司指派股东赵爱国担任(赵系顺昌公司董事长左顺金妻弟)。赵爱国以嘉鱼顺昌公司名义与苏立胜等人签订生产销售合同,由嘉鱼生产厂家和洪湖新宜组织生产。新宜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拥有自营出口经营权,公司招募员工180人,设备130台套,主要生产出口猪、牛皮革劳保手套。
   
同期新宜公司出资注册成立洪湖市新伟皮革有限公司,专营生猪皮、生牛皮收购加工业务。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阎庆伟。后经查明,阎仅是该公司一名普通员工,实际业务由顺昌公司董事长左顺金胞弟左顺艮负责。左具体负责嘉鱼、洪湖两地手套生产厂家的材料供应;公司会计是左顺艮次子左代强,出纳兼制票为其长媳熊爱芳。
   
新宜公司从落藉洪湖边陲小镇至案发可以说自始至终充满神秘色彩。第一,湖北嘉鱼顺昌公司不仅在本地一分为三,先后成立利泰、柏林、烽火三公司,而且跨江分设新宜公司;第二,落藉洪湖并不是招商引资政策多么诱人,也不存在原材料、劳动力方面有任何优势,而是受制于各地退税指标限制的原由使然;第三,新宜公司从产、供、销各环节与嘉鱼四公司密不可分,充当着嘉鱼顺昌公司的一个车间;第四,从建厂两年的时间来看,只要流动资金充裕,用公司员工的话来说国外订单不存在任何问题,其销售额也可以无止境地增长,可谓前景诱人。凡此种种,无疑增加了后期办案的困难和阻力。
   
二.检查过程及采取的稽查方法和手段
    该案件的查处可谓一波三折,大体经历了由联合协查入迷途到发现疑点立案调查取得重大进展,后又内查外调,固定证据直至成功告破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根据903”案的协查要求,稽查人员通过账面检查发现11份专用发票的开票数量为82680双皮手套,单价11.31/双,价税合计1094369元,而实际出库核算的数量为55万多双。警方通过询问,企业财务主管承认8万多双手套的真实价值为179140元,11份专用发票属虚开。由于临近回函限期,我们向903”专案组作了新宜公司采取提高货物单价的手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回复结论。针对掌握的虚开事实,洪湖警方对责任人会计左某进行了刑事拘留。但新宜公司骗税的真相被掩盖。
   
第二阶段,2004年春节刚过,针对903”案进展缓慢及各地协查取证达不到要求这一情况,总局稽查局与公安部经侦局严令各地按要求重新协查。此时,903”专案组也传来苏立胜公司部分财务资料,其中有1份新宜公司自营出口报关单和2份委托洪湖市进出口公司出口报关单。这些信息引起洪湖市国税局和公安局的重视,经慎重研究,决定以903”专案组发来的协查函为线索,对新宜公司成立以来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并确定了联合办案,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的基本工作思路。明确由稽查局负责账面检查,经侦大队负责讯问并固定相关证据,并随时与903”专案组及嘉鱼调查组进行信息情报交换。
   
账面和实地检查以后,通过分析比较,筛选归纳出以下几个疑点:一是苏立胜出资9万美金以港商林志景的名义入股新宜公司的真正目的是什么。二是11份虚开的专用发票上载明的皮手套数量为8万多双,而账面上的出库数量为什么又是55万多双。企业财务主管很快承认11份专用发票是虚开,是否企图掩盖更大的秘密。三是生产手套所用的原材料基本上是二层皮和碎皮,生产工艺也较为简单,难道每双手套真的值十几元一双。四是苏立胜的财务资料中为什么夹带着新宜公司的报关单,其中是否另有隐情。根据这些疑点,我们立即调整办案思路,并明确下一步的办案方案是:迅速与903”专案组和嘉鱼办案组取得联系,从中获取新的有价值的信息;突审法人代表赵爱国和财务主管,弄清疑点。
通过与903”专案组和嘉鱼办案组的联系,我们获取了以下新的信息:苏立胜公司的财务资料中共有新宜公司报关单8张,新宜公司委托洪湖进出口公司报关2单,10单共报关出口皮手套1168384双,报关单价1.45美元至1.8美元不等。同时,通过嘉鱼办案组传来的信息,赵爱国在嘉鱼的公司存在抬高单价,高报出口的违法行为。
   
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办案人员迅速提审了赵爱国,赵交待了他与福胜公司签订的《内购合同》,共有50万打手套,其中洪湖新宜公司生产10万多打。第一批交货55万多双,合同约定价格为109万元。新宜公司按苏立胜的《开票通知书》的要求,以供货出口的形式向福州华信、天成公司开具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为8万多双,金额为109万元。剩余的47万多双由新宜公司按照苏立胜指定的海关自行报关。2003年至2004年期间,采取以上形式,新宜公司按照苏立胜指定的海关自行和委托进出口公司报关出口皮手套10万余打,报关金额1493万元,而《内购合同》约定价格为253万元。新宜公司向苏立胜虚开专用发票的目的在于借以抬高货物单价,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成为货物单价的证明依据,其他形式的报关单价可照葫芦画瓢。这样,合同单价为26/打货物的报关单价被抬高到17.4美元/打至21.6美元/打。整个合同履行完毕后,由赵爱国以每打5.5元与苏立胜结算手续费。
   
通过对其财务主管的进一步讯问,供认新宜公司出口的皮手套至少高报了六倍以上。根据口供经测算,《内购合同》约定价格为26/打,生产每打手套企业要亏本2-3元人民币。如以均价18美元/打报关出口,每打可退税22元左右。扣除报关手续费2/打,支付给苏立胜的手续费5.5/打,支付供货出口的税款及各项杂费开支约7.5-9元,加上弥补亏损,每打手套可净赚2.5-5/打左右。同时,企业财务主管还供认两年期间除苏立胜外,还有其他业务伙伴,两年实际销售皮手套27万余打,其余17万余打手套与前10万余打的出货方式一样。
   
至此,新宜公司高报出口骗税案露出冰山一角,整个案件也有了重大突破。但是,在有真有假的财务资料里面,如何确定新宜公司出口的高报金额,怎样收集骗税的证据,是摆在办案人员面前的一个难题。针对这一难题,办案人员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分析。
   
第一,从已掌握的情况来看,认定新宜公司自行报关和供货出口的手套的单价偏高有合理的一面。其理由是:从协查903”11份专用发票的结果来看,这11份专用发票所开具的109万元的手套并不是发票上所注明的8万余双手套的价值,而是55万余双手套的价值。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剩下的47万余双手套的报关价值应是高报的价值。这样,55万余双手套,从新宜公司来看,它做了二次交易。一次是以压低数量、抬高单价、货物总价值不变的形式供货给苏立胜;第二次是按照苏立胜的授意以自己的名义替苏立胜将压下的47万余双手套报关出口。
   
第二,通过账面测算,新宜公司生产手套的成本中,原材料的比重超过了90%,这不符合一般加工企业的成本结构。由于原材料成本过高,账面上导致企业两年间累计亏损70多万元。这里面的原因何在?是否存在人为地抬高原材料成本。
   
第三,按现行的退税政策,从原理上讲,出口企业所退税款应为企业抵顶内销应纳税额后的全部进项税额。只有成本和销价两者水涨船高,销售利润率越低,退税的空间就越大。原材料的成本越大,进项税额就越大,所退税款就越多,退税额与企业的原材料购进是正比例关系。
   
第四,如果新宜公司高报出口骗税的事实成立,那么,高报的货款最终流向何处。从账面上看,新宜公司外销到账的结汇金额为4400万元,仅支付原材料款一项就高达4244万元。这样,新宜公司人为地抬高原材料成本的推断在资金流向上找到了可能性。同时,新宜公司高报金额的资金回流又是否通过原材料采购款的形式回流了呢?
   
根据以上的分析和已掌握的情况,洪湖方迅速将案情向省稽查局领导作了专题汇报。省局领导在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后,明确指出了下一阶段的办案思路。第一,新宜公司的整个骗税活动,必须在资金上留下痕迹,要想掌握骗税的证据,必须从资金流入手,彻底查清新宜公司向新伟公司购进原材料以及新伟公司收购原材料资金的真实流向;第二,根据新伟公司账面记载,逐一核对新伟公司收购原材料的真伪,从资金流和实物流两个方面固定证据。
   
第三阶段,按照省局领导的意见,办案人员及时梳理了办案思路,从新宜公司的原材料成本的真实性入手,对新宜公司的关联企业,即上一环节的原材料供应企业新伟公司的业务真实性进行彻底清查。同时对洪湖市进出口公司立案查处,并迅速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及其他相关措施。第一,立即停止办理所有涉案企业的退税手续,冻结涉案企业的所有银行账户;第二,查封涉案企业现有存货;第三,鉴于本案涉案人员的特殊性,建议洪湖、嘉鱼两地公安机关请示上级机关将洪湖、嘉鱼两地的案子进行并案侦查。
   
通过对新伟公司的账面检查,2002年至2003年,新伟公司共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凭证480份,凭证注明收购生牛皮、生猪皮金额4349万元,经付出加工收回生产皮手套用皮革后,再供应给新宜公司。两年间共向新宜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09份,金额3570万元,税额607万元,价税合计4177万元。与此同时,从账面检查,还发现了几个难以自圆其说的疑点。
   
疑点一,主要原料猪、牛皮是以农产品名义收购的,虽然收购凭证的开具很规范,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购销合同、村级证明一应俱全,但收购地点集中在福建晋江市安海镇可慕村,而且收购对象只有二十几个人。难道可慕村真有那么多生皮出售?
   
疑点二,收购资金全部支付给嘉鱼顺昌和新宜公司幕后老板左氏兄弟之一的左顺艮,而且新伟公司在收到新宜公司的货款后,在无任何结算手续的前提下,立即将款全部打入左顺艮等人的账号和卡号。难道新伟公司真的这么讲究资金的周转效率?
   
疑点三,新伟公司将收购的生皮交河南沈丘、河北深泽等    地加工,加工费逐笔逐月预提,可为什么只有几张加工费发票?预提的加工费付出的也很有限,所欠加工费余额逐月增加,难道河南、河北等地的加工厂真能容忍那么多的欠账而将加工的皮革一张不少的按时交给新伟公司吗?
    疑点四,从收购地到加工地,再将加工好的皮革运回洪湖,必然会发生大额的运杂费用,而账面反映的运费了了无几,难道这些皮革会自己飞到洪湖吗?
   
根据以上疑点,办案人员在查清新伟公司账面情况后,立即兵分三路,一路赴福建省晋江市,核查生皮的收购情况;一路赴河南、河北两地,核实生皮的加工情况;另一路人员从新伟公司洪湖的账户着手,顺着资金的流向,摸清新伟公司收购资金的真实去向。
   
赴福建调查组在903”专案组的协助下,通过当地公安机关和村民委员会,对收购凭证上所注明的收购对象进行逐一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查实新伟公司账面反映的生皮收购纯属虚假。其理由是,新伟公司收购凭证上所注明的收购对象不是农业生产者,而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收购的货物也不是生皮,而是二层皮和碎皮;同时,核实的金额与账面反映的收购金额相差甚远。经查实,新伟公司假借可慕村村民的名义,利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进行虚假收购,金额为2779万元。
   
赴河南、河北的调查组通过实地调查取证,证实左顺艮确实与相关皮革厂草签过加工合同,但合同签过后就再没有见过左顺艮,新伟公司账面上所反映的加工业务当然纯属虚构。与此同时,也查清了新伟公司账面所反映的河北生皮收购也纯属虚假,查实虚假收购176万元。
   
第三路办案人员顺着新伟公司收购资金的流向,从洪湖查到福建省晋江市,基本查清收购资金的真实去向。经查实,左顺艮共收到新伟公司支付的收购资金4244万元,其中2724万元由洪湖直接汇到深圳中行陈雪琴等10人个人账户; 767万元由洪湖汇入左顺艮设在福建省晋江市安海中行账户;753万元存入左顺艮个人的储蓄卡上;与此同时,新伟公司还将206万元的资金由洪湖汇到福州苏立胜母亲林秀容的账户。从新伟公司的资金去向可以看出,汇往深圳和福州的2930万元资金应是回流资金,实际用于收购的资金只有1520万元。
   
这样,通过收购地,加工地的实地调查以及收购资金真实去向的摸清,三方证据相互印证了新伟公司在2002年和2003年期间,账面共虚增收购金额2955万元。虚假的生皮收购,就不可能有真实的皮革销售。那么新伟公司销售给新宜公司的皮革以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然掺有虚假的成份。与之相伴随的新宜公司的高报出口就有了一个圆满答案。
   
通过对洪湖市进出口公司的检查,查明新宜公司委托的出口业务也是高报出口。洪湖市进出口公司纯粹以提供外贸核销单而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为新宜公司的出口业务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所退税款最终返回新宜公司。新宜公司这样运作的目的,一是借出口;二是化解退税风险。
   
三.违法事实、作案手段及定性处理
    (一)基本案情及主要作案手段
   
历时三个多月的内查外调,基本查明新宜公司高报出口骗税的始末,其具体案情和骗税手法是:
    1.
构建完整的骗税组织体系。为了骗税活动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骗税分子精心编织了一个骗税组织网络。903”案主犯苏立胜注册成立福胜安全用品有限公司,接受国外订单,并充当外商的角色,采取压低合同价格的形式下单给湖北嘉鱼顺昌公司。为组织生产,顺昌公司再成立新宜、烽火等生产厂家,负责皮手套的生产加工和出口。为了自圆其说,使高报价格顺理成章,新宜公司又成立了新伟公司,专门负责皮革收购,炮制虚假的皮革购进,并以原材料收购的形式回流高报价款。
    2.
高报价格。两年内,嘉鱼顺昌公司与苏立胜公司签订《内购合同》(即真实的生产购销合同)约定生产50万余打皮手套,合同约定的价格为26/打左右,其中,洪湖新宜公司生产10万余打。生产完工后,货直接发到《内购合同》指定的深圳仓库。至此,用于高报出口的货物已准备就绪,其下一步就是怎么高报了。以第一批55万双的《内购合同》为例,新宜公司按《内购合同》生产完毕后,按合同要求将货物发到指定的深圳仓库。同时,按照苏立胜设在福州的华信公司提供的《开票通知书》的要求,在55万双手套总价值109万元不变的前提下,将货物数量压低为8万余双,并向华信公司开具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下的47万余双手套由新宜公司按照苏立胜指定的海关进行报关出口,那么,这47万余双手套的报关价格,也就是高报的价格。究其实质,这55万余双手套的真实价值也就是11份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109万元。
    3.
为了化解退税风险,实行多头报关。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新宜公司主要有以下三种报关方式。一是以内销的形式供货苏立胜的公司,由苏立胜的公司报关出口;二是直接报关出口,自行申报退税;三是委托进出口公司报关出口,以进出口公司的名义申报退税,支付手续费后,将退税款再划回本公司。
    4.
编制虚假的抵扣凭证,虚增进项税额和材料购进成本。从新宜公司的子公司新伟公司的查实情况来看,为了填平虚开给新宜公司的货款金额,新伟公司利用出售废品者的身份证随意填开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虚增材料收购金额。同时,以加工皮革为名,骗签加工合同,预提虚假的加工费,以掩盖其虚假的原材料收购。
   
(二)骗税示意图
   
为了更直观地剖析该案,我们不妨从组织结构、人员结构、实物流向、资金流向四个方面用示意图的形式勾勒一下骗税的全过程。
组织结构示意图<图一>

 

    从图一中可以看出:其骗税活动具有组织性、计划性、隐蔽性的特征。同时,说明新宜公司落籍洪湖并不是偶然与巧合,而是骗税分子必然的选择。除了受地方退税指标限制外,骗税集团化整为零,规避风险的深层次动机昭示了这一骗税手段的智能性。
家族式管理结构示意图<图二>

 

    如图二所示,家族人员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骗税活动呈现出一种紧密的家族化特征。
实物流向示意图<图三>


资金流向示意图<图四>


   
如图三、四所示,新宜公司为达到高报骗税的目的,必须依附一个载体,这个载体就是新伟公司。新伟公司负责编造虚假收购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新宜公司扩大成本之需,从而为高报骗税提供了高价值的货物保证。高报部分的资金以支付收购款的形式回流出境,新伟公司在整个资金流中充当了一个中转站。同时,从“903”案整个骗税集团来看,新宜公司只是苏立胜用于骗税的一个工具,这一工具的作用就是提供骗税的实物以及申请出口退税。
   
(三)主要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经查实,2002年至2003年间,新伟公司以虚假的生皮收购虚增收购金额2955万元(占收购总额的68%),并据此向新宜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09份,价款3570万元,税额607万元,价税合计4177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841万元(4177×68%)。新宜公司两年账面反映销售收入4392万元,其中自营出口3240万元(占总额的74%),供货出口1152万元(占总额的26%)。2002年至2003年间,新宜公司以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产品成本,抬高货物价格,高报出口金额2204万元(3240×68%),骗取出口退税331万元。同时,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内销偷税107万元(607×68×26%)。以虚假的供货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出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83万元(1152×68%)。
   
洪湖办案方在对此案定性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税收强制措施的基础上,按照省国税局、省公安厅的意见,已于20046月将此案移交湖北嘉鱼专案组并案查处。
   
四.案例点评分析
   
该案的成功告破,骗税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税法的尊严得到了维护。但纵观全案,给我们税收工作者留下一个个沉重的话题。
    1.
传统的以账查账的稽查方法应成为今后稽查方法的一个辅助手段。从本案查处的第一阶段来看,根据“903”专案组的协查函,办案人员以账查账,其调查的结果是新宜公司抬高单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新宜公司虚开背后隐藏的骗税丝毫没有察觉。如果没有“903”专案组的第二次发函,新宜公司的骗税分子也许至今逍遥法外。因此,面对越来越多的假账和账外账,稽查人员应明查秋毫,从纳税人纷杂的纳税资料中去寻找纳税人违法的蛛丝蚂迹,练就一身查假账、查活账的过硬本领。
    2.
以大量的口供为证据,以资金流向为佐证,证据链不完整,使得定案证据显得苍白无力。从本案的证据收集上不难看出,本案的大量证据是询问笔录。由于骗税分子一开始就做假账,很多真实的原始单据已不复存在。这就给办案人员取得直接证据带来很大的难度。同时,办案人员也只能运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权力,根据口供和其它相关证据核定推算骗税分子的涉案金额。
    3.
为达到骗税目的,骗税分子在实施骗税过程中,必然触犯相关的税收法律,但其最终危害只是骗取出口退税款。依照税收法律,对其骗税过程中所实施的违法行为逐个予以查处,有一事多罚之嫌。从本案来看,新伟公司为新宜公司提供虚假的供货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罪;新宜公司接受虚假的购进以及抬高单价向出口企业供货出口,也构成了虚开,同时还因接受虚开,在供货出口环节构成偷税;最后,新宜公司高报出口又构成骗税罪。因此,对这种为达到一个目的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的涉税案件如何确定其案值和罪名值得商榷。
    4.
现行税收法规存在的弊端,尤其是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自行计算抵扣制度是滋生骗税的土壤。从本案来看,如果没有这一规定,骗税分子就不可能将高报的价格从账面上做得天衣无缝。因此,完善或者取消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自行计算抵扣制度势在必行。
    5.
大量的现金交易,为骗税分子大开方便之门。从本案各环节的资金流动来看,现金交易成为骗税分子结算的主要形式。无论是原料收购还是资金回流,骗税分子都借用了现金这一非常灵活的交易方式。因此,规范结算方式,减少现金交易,加强纳税人的财务管理,应成为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税务部门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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