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国税发〔2007〕113号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
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发[2007]1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管理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根据各商业银行所需《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用票数量,于2008年1月10日前填报《荆州市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统计表》(见附表),用FTP上报到市局票证管理中心。
二、除中国银行所需《专用发票》的用票计划由市级中国银行统一统计向所辖管理分局报送外,其他各商业银行一律按征收管理范围统计报送。
附:《荆州市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印制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