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合并)纳税,是一个企业总机构(简称汇缴企业)和其分支机构(简称成员企业或监管企业)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表,由汇缴企业统一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办法。
我局现有监管企业42户,占我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户数的63.6%,主要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电力、石油及电信等行业,它们均是全国性、跨区域经营的大型企业,也是我们税源监控工作的重点。
但是,由于汇缴成员企业主要采取“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方式汇总纳税,而税务机关的监管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在空间和时间上客观存在税企之间、属地税务机关和汇总地税务机关之间管理信息不对称、沟通不畅甚至日常管理信息断裂等问题。特别在现行税收征管实行“征管查三分离”模式情况下,税收管理中仍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薄弱环节。本文拟就监管企业征管工作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略抒浅见。
监管企业现行相关征管政策背景
按照现行政策,成员企业必须按规定在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凡属汇总纳税监管级次的成员企业,均应根据税收法规规定按季、年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与成员企业和单位向上级机构报送的汇总纳税报表指标应当一致。
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缴企业应将逐级上报汇总(合并)的纳税申报表(含本级),并附本级的纳税申报表、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成员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就地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
监管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对监管企业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一般在一个季度终了后可对其申报纳税情况及有关资料进行一次审查,尤其是对应纳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依照税收规定进行重点审核,发现申报的税款与审查结果不符的,应督促汇缴其及时调整。
对监管企业的年度检查,可由省局统一组织领导,统一部署,检查工作以各地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为主,稽查部门配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