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号 2007年11月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等规定,现将我市纳税人欠税予以公告。 纳税人见此公告后,应主动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税款,并接受处理。
特此公告
洪湖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12月3日
纳税人欠税表(单位:元)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名称
生产经营地址
欠税额
422426197805256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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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娟
宏伟南路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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