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初,监利县国税局稽查举报中心接一群众实名举报,反映青海人冀某自2000年以来一直在监利销售已买断经销权(即药品专卖权)的药品,销售金额达200多万元,既未办理税务登记又未申报纳税。
在查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时,县稽查局当即立断,迅速成立专班,报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侦察、联合办案。办妥“留置”手续后,专班人员当天便作了询问笔录。冀某承认,自2000年以来,一直从事药品经销业务,主要销售地是监利县人民医院,使用的是由供货方提供的发票,由于经销时间较长,具体销售金额记不准确了,在此期间,确实未曾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现在愿意配合税务机关接受检查,并请求从轻处罚,解除“留置”,回家过年。为了准确作出税务结论,国税局立即向县人民医院下达了协查通知,经查实,冀某自2000年元月份至案发时间共向监利县人民医院销售晶珠肝泰舒、晶珠胃泰、石黄抗菌片、孚舒达等应税药品共计2,416,379.77元,现尚欠38.5万元货款未付清。
根据上述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县稽查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办法计征并补缴税款92,937.68元;二、对此偷税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以应纳税额一倍即92,937.68元的罚款;三、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违章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之规定处以5000元的罚款;四、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处以5000元的罚款。
作出税务处理的第二天,冀某便通过县人民医院将其货款中的金额上缴入库。鉴于事发后冀某认错态度较好,造成偷税的原因主要是纳税意识不够而不是从主观上故意偷税的特点,加上冀某迅速按照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将税款和罚款执行到位,公安机关同意予以结案。税警双方共同完成了一次速战速决的偷税查处案件。
从本案的特点看:1、冀某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流动性大;2、受货方监利县人民医院不是国税系统管理的固定纳税户,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其经营状况;3、冀某使用的是由药品生产方提供的发票,发票较为隐蔽。4、药贩的经营特点是批量经营,经营一个月有时甚至两个月才发生一次业务。平时难以察觉;正是因为以上特点,才使得该药贩从事经营药品长达三年的时间内没有受到税务机关检查。此外,公民的纳税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据冀某反映,他以前并不是生意人,现在贩药确实不知道还要办理税务登记甚至申报纳税。
通过办理此案,我们感到:
一、要加大对全社会公民尤其是非固定性和非长期性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宣传,使全体公民都牢固树立我是公民我有纳税义务的思想,在全社会树立一个良好的纳税氛围。
二、税收管理员信息系统运行后,各管段或管户税收管理员要扩大工作思路,一改往日只管固定纳税户的习惯,敏捷捕捉税源信息。
三、税务机关稽查机关要扩大稽查范围,对平时不经常发生纳税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清理。往往此类单位虽然是政策性减免,但却可以牵扯出其它的偷税案源。
四、要加大社会化协税护税力度,本案如果不是县人民医院积极提供有关纳税资料,并从冀某货款中支付税款和罚款,办理此案便不会如此顺利。因此,税务机关要进一步争取工商、地税等其它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互通情况,信息共享,形成一个社会化的信息网络,尽最大可能堵塞税收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