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湖北省襄樊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法规 > 政策解读
购进烟叶怎样抵扣进项税额

日期:2008-01-10 00:00:00 作者:肖丹生,李晓荣来源:湖北国税网【选择字号:
   我是一家烟草公司的会计。请问,公司在收购烟叶时,向烟叶销售者支付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应如何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江西读者    罗小燕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0号)对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对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即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规定的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即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 返回顶部 】 【 打印此页 】 【 关闭窗口 】    
全文检索
 
最近更新

更多

特色推荐
推荐栏目   相关新闻
税务专题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