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的松滋,酷暑难挡。根据松滋市国税稽查局检查工作安排,我检查组头顶烈日,肩负使命,心存责任,前往松滋市刘家场镇对松滋市某煤炭有限公司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执行税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追缴了2,470.03元的滞纳金,成为我市第一笔因延迟做收入计提销项税金缴纳了滞纳金的首个案例。
发现疑点
经查,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包括煤炭开采和煤炭自产自销,实现年销售收入938万元,利润100万元,为我市纳税大户。
检查组通过对2006年至2007年7月现金、应收账款、账簿及凭证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7年4月收取购货方现金,用途是购煤.而该原始凭证在2007年6月份才反映。同时对当月销售收入检查时发现,销售煤炭开具给上述购货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与开具给购货方的收款收据现金数相同。
查清事实
针对上述情况,检查组及时向分管局长进行了专题工作汇报,说明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疑点,分管局长组织业务骨干召开专题会议,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稽查实施方案,决定从发货室、出纳、会计等人员入手,逐个进行询问,弄清事实真相,经询问发货室人员发煤运作过程,他说:“我是根据出纳开具的提货单逐次发货,待发货完结后将提货单及发货台帐一并交给出纳”;询问出纳时说:“我是根据发货室移交提货单、发货台帐及开据的收款收据一并交给会计入账,我只负责收现金开据提货单”。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检查组要求该公司财务主管提供现金日记账簿,财务主管却说:“未建现金日记账.我们公司是采取购货方付货款,待货物发完才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做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额。”通过检查凭证和对当事人的询问,上述情况证明,该公司是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4款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我们检查组对发货完的原始发货记录与开具数量核对时发现实际发货数量大于开票数量, 造成延期做销售收入550,731.86 元,计提销项税71,595.14元,延期缴纳税款计69天。
该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税务机关已责令该公司将未按照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滞纳金2,470.03元缴纳入库。
税案启示
此案虽已结案,但检查组的所有成员并未因此感到轻松,因为该案引发了我们更多的思考:
一、税务管理部门要加强税收政策宣传,普及税法知识,本案的发生主要就是因为该公司财务人员掌握税收政策不够。
二、税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纳税申报的监控,要加大抵扣凭证及日常稽核力度,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税务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注重纳税辅导,避免因企业财务人员纳税知识欠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