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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国家税务局 荆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08-05-27 【选择字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协作,提高征管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办税成本,促进信息共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湖北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协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推行时间及范围

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自200861日起,在荆州市范围内全面推行。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一般原则

根据纳税人主体税种管辖的权限,确定登记事项的具体受理承办机关,即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由国税机关受理并承办,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由地税机关受理并承办。此外,地税单独管辖户的税务登记,由地税机关单独受理并承办。

  国税、地税两家税务机关对所承办的事项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部门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县、市国税局、地税局为县、市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部门,具体登记受理地点,由各县、市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登记窗口,统一为市区范围内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开业登记和变更登记受理窗口。

四、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业务类型

具体包括:两家税务机关共同管辖的纳税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验、换证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违章处理等各项税务登记事项。

  五、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规程

  (一)设立登记: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表并提交附报资料齐全的,受理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赋予纳税人识别号,打印、发放加盖双方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受理税务登记机关在商定的期限内将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一份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及时将纳税户纳入管理。

  (二)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向发证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经审核后由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将信息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

  (三)验、换证登记:纳税人需要办理验、换证登记的,应向发证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验、换证登记,经审核后由发证税务机关办理验、换证登记手续,并将信息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

  (四)停复业登记:纳税人向发证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停复业申请,由发证税务机关将信息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两家共同办理。

  (五)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纳税人向发证税务机关申报,由发证税务机关将信息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两家共同办理。

  (六)违章处理: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先发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并通知另一家税务机关,另一家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六、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信息资料传递

原则上,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信息资料由国、地税窗口部门进行实时传递。各县、市国、地税局分别受理的,按照“谁受理、谁传递”的原则,受理方应当在受理后次日内(节假日顺延)将有关资料传递给另一方,并及时纳入管理。

七、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

严格依据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向纳税人一次性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八、有关要求

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宣传,密切配合,确保联合办证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税收征管实际,共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或办法,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整合征管信息资源,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切实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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